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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地税局税务管理有关程序及规定
2006-04-26 13:56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有关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税务登记程序及有关规定

  1、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一种税的纳税人,都要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自领取工商执照或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内应当依照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只承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或“委托代征证书”,不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管理一般包括:税务登记(即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册登记(指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委托代征登记。

  (1)税务登记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要持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负责受理税务登记人员,审查所持证件后,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表》。由纳税人按照字迹清晰、项目完整、印章齐全的要求填制后交受理人员后,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B、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主办文艺演出、体育及其他文化艺术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出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等,要持有关证明文件、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办理程序按照税务登记程序进行,不核发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C、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按以上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进行,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办理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变更内容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申请变更人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盖齐印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3)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生发解散、破产、撤销,或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以及其他情形,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后,应于规定期限(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人员发给其《注销锐务登记申请表》。申请注销人要按要求填写各项内容,盖齐公章,连同所持证件交受理人员审查。受理人员对应结算清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的缴纳(销)情况进行核对;对应缴回的发票进行盘点收回;对应收回由税务机关发放的证件进行收缴之后,签署“注销登记处理”的意见。并经审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审查签署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注销其税务登记。

  (4)停、复业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暂停营业时应于公告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然后向受理人员申请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经审查后发给其《停业登记表》。由纳税人按要求填写盖齐印章,交受理人员签署“按停业处理”的意见。经审查人员对应缴的税款和发票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完成停业登记。复业时,在《复业申请审批表》上填明复业事项,交受理人员,审核同意后标明复业字样,即完成复业登记。

  (5)扣缴义务人登记  按照规定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受理人员发给其《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由扣缴义务人逐项填写清楚,盖齐印章,交受理人员,其程序按税务登记程序办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证书》。

  (6)委托代征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经同受托方协商,同意代征税款。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协议书签定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作为代征的法律依据。

  3、税务登记证不准涂改、转让,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者,应从遗失之日起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

  4、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从事生产经营中,必须亮证经营,以便接受税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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