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区国税局税务管理有关程序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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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21 11:55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办理
1、税务登记对象 办理税务登记对象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税务登记时间 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对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审核与发证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管理
《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稽核税额的基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法定途径和程序。
(一)纳税申报规定
1、纳税人如实办理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办理纳税申报时,按照本条规定同时要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报送方式
1、直接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邮寄、数据电文报送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
(三)延期申报
1、延期申报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2、延期申报操作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三、基层国税局征收、服务机构
(一)征收厅 设有受理纳税申报窗口、换票交税窗口、零散税收汇总缴纳窗口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窗口。受理纳税申报窗口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窗口。
(二)服务厅 设有税务登记窗口、发票出售窗口、发票换票窗口、税务咨询窗口。
四、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457-2132742 2139075 业务服务电话:0457-212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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