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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区社会福利
2006-04-21 11:50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
摘编
内容分类:
其它
第1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2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3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4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5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6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7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第8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9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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