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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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04 17:40 |
第一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单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人是指第一个将大兴安岭地区以外的投资者引荐到我区内投资的自然人(其身份不限)或法人。
第三条 对引资人给予资金奖励。奖励分两步进行,一是由受益地政府、林业局按引资额进行奖励,即按投资者投入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二是按引进投资项目建成后企业的纳税额由纳税所在地政府进行奖励,即引进大型项目的,以该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年末以前累计纳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中型项目的按1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小型项目的按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我区引进大型项目的引资人,由受益地政府、林业局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四条 引进大型项目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外,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提前晋升一级工资。
第五条 对引进大项目的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一次性引进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外,个人提出申请要求到林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聘任,并享受事业单位中级职称人员工资待遇;一次性引进资金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个人提出申请要求调入林管局机关部门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调入,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鼓励各县、区、林业局积极引进项目。凡在本地域建设的项目,企业缴纳税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给投资者和引资人奖励年度内扣除其奖励后,剩余部分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建设项目的县(区、局)按2:8分成;奖励年度结束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按2:8分成。
凡跨地域建设的项目,奖励年度内扣除给投资者和引资人奖励后的剩余部分,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引进项目的县(区、局)按4:6分成;奖励年度结束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按4:6分成。新林区、呼中区、松岭区分成和奖励统由地区财政局承担,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上述各种奖励及按《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给予投资者的奖励,均由地区招商局组织核实认定,报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奖励资金来源:给予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100万元科研资金支持、为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投资者建300平方米别墅、为国内外500强企业在我区新建大型项目新建厂房、为大型项目投资者、引资者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为引资人按到位资金额1‰的奖励,其项目建设地与纳税所在地在同一地的,由纳税所在地政府出资;在两地的,由受益两地按本办法第六条税收分成比例出资。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招商局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并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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