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兴安岭行署关于切实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布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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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2 08:52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3月15日至7月15日为我区春季森林防火期。为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颁发布告如下:
一、春防期间,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林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森林防火制度,对森林防火工作要高度重视,严密部署,统筹安排,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领导责任制,落实各项森林防火管理措施。
二、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全区各地要严格落实好宣传教育责任制,层层落实宣传教育责任人,大力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20周年纪念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森林火灾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
三、认真执行各项火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全区各地要加强入山火源管理,各检查站、管护站、巡护队要对过往的车辆和行人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严禁人员违规入山。进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灭火装置;要加强野外作业火源管理,入山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防火知识培训,办理入山作业许可证,签订森林防火合同,落实义务宣管员制度,方可进入林内作业;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春防期间,严禁入山从事捕鱼、狩猎、野游、爆破等野外作业活动;林区的高压输电线路要派专人定期巡护检查;五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停止送电,停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停止一切林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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